随着世界工程建设市场环境快速的变迁,通过国际联营体进入海外市场并承揽工程,成为全球建筑企业的一大趋势。通过联营体,建筑企业可以分享彼此的资源、分担责任义务,从而共同应对风险,完成一致或者不一致的目标。在整个国际建设市场,尤其对于大型工程项目而言,联营体已经成为项目组织形式的主流之一。然而联营体的组织结构较为复杂,所涉及到的管理难度远超一般工程项目。在各种不同的管理问题当中,组织治理结构的选择,对于联营体是否成功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联营体和联营体组织治理结构类型

  联营体是广义的策略联盟方式之一,主要是引进企业整合的观念,其目的是以联盟为手段,藉以获得技术、能力、风险分摊和市场销售,并利用技术合作、共同开发、委托生产、销售或合资等方式相互合作,但仍维持其本身之独立性。

  对于建筑企业的国际联营体,有两个基本的组织形式,分别是共同管理的联营体,以及分工管理的联营体。共同管理型式的联合承揽,其特性为所有伙伴依据合约签订股份比例,依此比例,共同分享利润与分担风险;联营体管理团队所下达的重大决定,必需经由所有伙伴的同意;如有沟通、协调之需求,必需传达至联营体组织的每一阶层。

  相反的,分工管理型式的联营体其特征为:伙伴各自负担施工范围与财务收支;伙伴所做的决策,不需经由其它伙伴的同意;如有沟通、协调之需求,只限于联营体组织的高层主管。在工程业界实际运用时,其组织治理结构通常介于这两种管理形式之间,亦即较倾向共同管理联营体形式,或较倾向分工管理联营体型式。

  组织治理结构之选择原则

  影响建筑企业联营体之组织治理结构的四个主要因素,分别为“公司文化差异”,“信任”,“采购自主权”以及“学习动机”。本文试图通过台湾高铁为例得出如下联营体治理结构选择原则:

  在联营体中,伙伴彼此存在较大的公司文化差异时,联营体倾向采取分工管理形式;在联营体中,伙伴彼此存在较小的公司文化差异时,联营体则倾向采取共同管理形式。

  在联营体中,伙伴彼此存在较大的信任感时,联营体倾向采取共同管理形式;在联营体中,伙伴彼此存在较小的信任感时,联营体则倾向采取分工管理形式。

  在联营体中,伙伴对采购自主权有较高的需求时,联营体则倾向采取分工管理形式;在联营体中,伙伴对采购自主权需求不高时,联营体则倾向采取共同管理形式。

  在联营体中,伙伴具备较强烈的学习动机时,联营体则倾向采取共同管理形式;在联营体中,伙伴的学习动机较不强烈时,联营体则倾向采取分工管理形式。

  案例背景

  台湾高铁是台湾最大的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项目群,亦是台湾发展BOT(民间参与公共建设)计划之一,该计划总工程金额高达150亿美元,堪称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BOT工程项目。由于该项目时程急迫、工程规模庞大,台湾高铁公司在执行策略上,必须引进国际性先进之工程管理技术与经验,以构建国际性工程体系,邀请国际知名工程团队,结合国内绩优建筑企业以联营体方式投标。台湾高铁共有12个土建标合约,这12个土建标,共分8组联营体团队。

  台湾高铁8组联营体负责12个土建工程标合约,但不包括轨道与车站。12个土建工程标合约金额约53亿美元。表1概括了各个联营体的合约资本资料,包括合约金额、股权比例、伙伴公司以及治理结构。在8个联营体当中,6个采用共同管理形式,2个采用分工管理形式的联营体。

  表1各联营体基本信息

各联营体基本信息 

案例分析

  表2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表2则反映了这八个联营体对于各自治理结构选择的实际理由,其当然未必和本文提出的选择原则一致。

  表3给出了每个案例针对4个选择因素的实际情况以及其联营体执行效果。其中有四个案例证明了联营体之所以成功,是因为符合了本文提出的选择原则。四个案例分别是C210/C215联营体,C260/270联营体, C291/296 联营体, 与C295 联营体。

 表3  对选择原则的评估

对选择原则的评估

  a(共):评估为共同管理;(分):评估为分工管理;中为中等程度,既不属于共同管理,也不属于分工管理。

此外,C250和 C280联营体案例中,参与放在组成联营体不久之后,将事前的治理结构(不符合本文原则),在事后改变为另一类型(符合本文原则)。幸好及时转换治理结构型态,让最后的结果也是令人满意的。

  最值得一提的是C230/C240 联营体。在此案例中,韩国现代为牵头公司,中麟营造为台湾当地的厂商。这一联营体的合作并不顺畅,大约在项目进行一年之后,中麟就退出联营体。

  早在组成联合体之时,双方都有着强烈的学习动机,韩国现代热切的希望学习台湾的文化、管理模式,以及了解当地协力厂商的信息。在合作的第一年期间,许多韩国现代的员工,都跟着中麟的领导学习熟悉台湾的采购发包作业模式;中麟在台湾算是中型的建筑企业公司,因此中麟希望从中获得更多的隧道开挖的技术与经验。韩国现代认为伙伴双方都是东方人,有着传统的思想,应该都在意商誉,因此韩国现代事先认为公司文化差异不大,所以这一联营体采用共同管理模式。

  然而,中麟营造却非常在意采购自主权,因而造成双方在采购决策,需要花很多的心力沟通协调。韩国现代采用任务导向的管理模式,然而中麟却倾向个人主义;当项目时程过于紧张甚至延迟,韩国现代视加班为理所当然,但中麟的员工却是下班时间一到即刻离开,这样的公司文化差异,导致很多抱怨的声音,造成双方伙伴极大的冲突。如此的公司文化差异再加上采购协商不顺畅,让彼此不信任的情况雪上加霜,导致一年后中麟离开该联营体。如果当初这一团队选择分工管理方式,最后的结果或许就不是如此。该案例从反面支持了本文提出的选择原则。

  表3中最后一个C220 联营体案例无法与“治理结构的选择”、“联营体成功与否”紧密的关联,实乃因为当地厂商-九泰、国开纷纷倒闭,而非因为治理结构造成。

  因此综合上述所有的证据显示,本文提出的治理机构选择原则是正确可靠的。

  本文提出影响营造业联合承揽组织治理结构的四个主要因素分别为“公司文化差异”“信任”“采购自主性”以及“学习动机”,依此建立了四个选择原则:在联营体中,伙伴彼此存在较大的公司文化差异时,联营体倾向采取分工管理形式;在联营体中,伙伴彼此存在较大的信任感时,联营体倾向采取共同管理形式;在联营体中,伙伴对采购自主权有较高的需求时,联营体则倾向采取分工管理形式;在联营体中,伙伴具备较强烈的学习动机时,联营体则倾向采取共同管理形式。台湾高铁项目这些选择原则提供了例证。

陈 传

陈 传

陈传:清华大学工学学士学位;新加坡国立大学工学硕士学位;美国宾西法尼亚州立大学建设管理哲学博士学位;2011年在墨尔本大学获得应用金融硕士学位。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会员。曾在清华大学、墨尔本大学任教。另外担任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工程与建设分部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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