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建设联盟成立大会主席台
第一条联盟的名称:中国工程建设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CHINA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LLIANCE(缩写CECA)。
第二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新形势,加强工程建设行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行业诉求,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等57家社团组织、高等院校、大型企业发起成立中国工程建设联盟。
第三条“中国工程建设联盟”是为工程建设行业服务的松散型、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联盟的基本任务:
(一)整合工程建设领域各方面优势资源,建立协同合作和资源共享机制,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政策,组织研究工程建设行业重点、难点、焦点问题,向政府建言献策,为政府制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规范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市场主体遵纪守法、规范行为、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经济秩序;
(四)组织行业相关组织和企业与境外相关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五)创新建设行业市场运行模式,提高工程建设市场化水平;
(六)营造平等竞争的法律和政策环境,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行业交流、合作平台,促进行业管理、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
(八)建立工程建设行业信息共享平台,为行业提供信息服务;
(九)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十)开展与本联盟性质和宗旨相符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联盟设主席单位1个、副主席单位若干。联盟重要活动由联盟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主席团主持。联盟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六条联盟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决定联盟规则的设立与修改,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和秘书长的推选和变更,重大活动的审定。联盟会议决议需经2/3以上联盟成员通过生效。
第七条联盟设秘书处为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第八条联盟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和秘书长每5年一届,经联盟大会通过可以连任。
第九条加盟条件
中国工程建设联盟的成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
(二)有自愿加入中国工程建设联盟的意愿,拥护并遵守联盟规则,履行其义务,并在其中努力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加盟程序
(一)提交加盟申请书,填写“成员登记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后报主席团审批;
(三)由主席团授权秘书处发给成员证牌。
第十一条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对本联盟的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参与本联盟发起组织的各项工作、活动;
(四)可在联盟规则范围内合法运用联盟的公共资源;
(五)享有在联盟官方网站的信息发布权;
(六)自愿加入联盟和自由退出联盟。
第十二条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规则和联盟的各项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联盟工作,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三)承担联盟委托的相关工作;
(四)关心联盟的建设与发展,积极向联盟建言献策,及时提供各类有效信息、建设性建议、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在本单位网站开设联盟专区,发布联盟信息;
(六)积极参与由联盟大会和主席团决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成员退出联盟需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席团同意后,交回成员证牌。成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联盟组织的工作或活动,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十四条成员不遵守本联盟规则,由主席团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导、告诫,直至取消成员资格。
第十五条本规则经2014年8月7日联盟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六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在中国工程建设联盟秘书处。